昨日,市交通委聯合多部門發(fā)布《北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能力評估內容與方法(試行)》及《北京自動駕駛車輛封閉測試場地技術要求》。
根據文件要求,自動駕駛車輛在路上行駛時需要完成具有一定目的駕駛行為,駕駛行為包含:感知周邊環(huán)境,車輛自主橫向和縱向操控,通過人可感知的方式提醒周邊交通參與者等。自動駕駛車輛速度限制在每小時60公里內。在測試階段必須有應急處置與人工介入能力。
另外,自動駕駛車輛需“聽從”交通管理。與普通車輛在路面上的操作類似,自動駕駛車輛也需要具備識別交通標志并服從管理的能力。最重要的是,自動駕駛車輛需要懂得交通指揮人員的管理;自動駕駛車輛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指揮人員的手勢行駛。
自動駕駛車輛還應具備極端天氣通行能力,在雨天的條件下,自動駕駛車輛應感知周邊環(huán)境,能減速或者保持車速,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。